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控,规范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建材设备”)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对建材设备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详见附件)。
(一)第一类:强制检验类
属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设计文件明确要求的建材设备,应严格执行。该类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二)第二类:条件检验类
不属于强制性标准,但属于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应见证取样检验的建材设备,在无有效技术管理保证措施时,原则上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技术管理保证措施应包括:生产企业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批次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检验的替代解决方案;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的质量责任协议,并报属地住建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第三类:自主检验类
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建材设备,主要包括推荐性标准规定的见证取样检验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可结合工程质量目标、诚信管理、后续运维等需求,自主决定见证取样检验工作。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为确保见证取样检验制度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在建材设备质量控制中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明示、暗示或默许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及防火性能不达标材料设备。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及我市相关要求选用材料,在设计、招标、合同中明确防火性能指标与检验要求;组织制定包含消防建材在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根据检测方案在工程概预算中单独列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材设备检测业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作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计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防火要求,可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强制性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需见证取样检验的建材设备,明确关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及检验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对建材设备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加强第三类建材设备进场核查验收,逐一核对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检查外观质量与几何尺寸,严格核验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与实物一致。
(四)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建材设备现场随机取样送检,严禁以厂家定制试样冒充实际进场的建材设备送检。未经检验合格的建材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施工;不合格的建材设备应在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下退场并做好退场记录。
(五)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业务,对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不合格样品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六)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强化对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信息共享,对建设工程中未开展见证取样送检的第三类建材设备(消防产品),及时将相关信息抄送属地消防部门,强化使用环节联合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与现行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的,均以规范标准的条款原文描述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规范标准有更新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涉及消防建材设备分类分级见证送检清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4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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