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升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信息登记管理,夯实执业基础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scjg.gdcic.net,即“三库一平台”)完成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工作,并对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招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要将代理机构平台登记情况作为必查事项,通过省级监管平台核验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状态,对未完成登记、登记信息失效或虚假登记的代理机构,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规范代理行为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代理机构执业条件、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完成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主择优选取服务单位,并从已登记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专门负责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事中事后检查过程中,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核查,并提醒招标人按规定选取代理机构。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职责范围内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活动的日常监管。收到投诉举报的,应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及时对相关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实招标人选用的代理机构登记情况、代理机构从业条件及招投标活动开展情况等内容。
四、强化政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采取专题培训、政策解读、案例警示等多种形式,做好《暂行办法》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宣贯工作,增强依法从业意识。及时向辖区招标人、代理机构传达《暂行办法》及省级平台登记管理相关要求,指导代理机构按“三库一平台”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操作指引》完成信息登记。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总结推广招标代理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良好行业氛围。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7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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