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6017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江建〔2026〕121号
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首要责任
(一)规范检测委托行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接。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同一个单位工程的同一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宜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于同一单位工程的常规专项资质检测项目(房屋建筑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材料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市政材料、地基基础、道路工程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宜统一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时,可选择具备发包检测业务全部专项资质(含全部必备参数)的检测机构独立承接;也可选取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承接。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足额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
(二)规范检测费用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将其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施工单位代为支付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对于由建设单位委托,实际由施工单位支付检测费用的工程质量检测,视同施工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三、压实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主体责任
(一)落实检测能力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江门市开展检测业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满足在江门市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上述条件进行核查和动态监管。
(二)规范检测分包管理。检测机构不得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全部检测业务转让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也不得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相关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但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
(三)规范检测行为。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应明确、客观、公正。
检测机构在本地开展的检测业务,应当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减少、遗漏或者变更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落实信息化监管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含影像资料)、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要求将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入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
检测机构开展钢筋、混凝土、砌体材料等的力学性能指标及地基基础压板试验、基桩静载和高低应变试验时,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并将检测数据信息实时上传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确保数据可追溯。
四、明确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施工人员,负责对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材料的自检工作,并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配合检测机构做好现场检测有关工作。
五、落实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的质量核验工作,并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做好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制样、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的见证工作。项目未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职责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六、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管控措施
(一)落实施工质量检测方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检测方案。
(二)严格取样、制样管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取样、制样、标识、封志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执行,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全程见证上述过程,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三)严格送样管理。检测试样须由取样人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送至检测机构,确保试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严格收样管理。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及见证人信息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收样和检测。
(五)严格地基基础检测管理。地基基础检测前,检测机构应根据地基基础检测方案,对现场检测点位进行复核,鼓励采用RTK定位技术(实时动态差分定位技术)提升复核精度。开展地基基础检测时,检测、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在检测现场举牌拍照,举牌内容包含工程名称、参加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检测部位、检测内容、拍照日期,照片还应当包含所有参加人员,并作为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留存备查。
(六)严格检测影像管理。检测机构试验室检测视频影像应当能够有效覆盖检测机构各检测场所的收样大厅、全部检测试验区域和已检样品留置处理区域,视频影像应当保证检测过程影像清晰、无视频盲区、画面连续完整、时间记录准确,其中力学试验室还应当能清晰反映试样破坏状态和过程力学曲线。现场检测视频影像应当能够全面、清晰记录现场检测过程,并重点记录现场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方案执行和检测数据采集情况。
检测影像资料不得篡改、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现场检测视频影像资料的保存期为6个月并移交建设单位;试验室视频影像资料的保存期为2年,且应当满足质量行为追溯要求。鼓励检测视频影像资料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
(七)严格检测报告管理。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检测报告上传至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取得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防伪标识;未取得防伪标识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七、建立健全检测活动监督管理机制
(一)实施信用管理。在我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诚信开展检测活动,构建良好信用记录。
(二)严格执法检查。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应通过现场执法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加大辖区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管力度。对检测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综合运用约谈、通报批评、信用惩戒等手段进行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查处。
(三)定期公开检测工作情况。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公开检测机构在江门市检测场所的检测能力、信用状况及检测活动开展情况,引导检测机构强化自律管理,提升检测服务质量。
(四)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监督会员企业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及职业道德准则,防范工程质量检测领域不正当竞争及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检测行业市场秩序;与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协同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4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9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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