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自2025年11月1日起,对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现就我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程序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严格依照《通知》规定的一般项目范围与适用条件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确保执行无误。申请单位可通过“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具体办理程序及要求按照《江门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备案办事指南》(附件3)执行。
二、抽查比例
我市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按5%的比例实施抽查。建设单位未选择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其抽查检查比例仍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执行。
三、管理要求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书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的,通过违规拆分工程规模以规避消防验收、备案或抽查的,以及其他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形应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应按规定程序撤销备案,并依法严肃处理。被抽查到的一般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建设单位抽查内容,并在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承诺真实性,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申请复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与属地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加大联合执法和事后监管力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窗口等渠道,广泛宣传告知承诺制的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引导申请单位准确理解政策、规范申报。要加强与镇街沟通协调,充分借助基层力量,向建设单位宣传需进行消防设计的限额以下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4号)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企业端申报操作手册
3.江门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办事指南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31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