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委办,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台山、开平、鹤山、恩平金融监管支局,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安委办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门监管分局制定了《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江门监管分局
2026年7月7日
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中的专业作用,协助企业(项目)做好施工现场风险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整改,降低事故风险,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含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及拆除工程)的安责险业务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投保主体) 可由建设单位代为购买,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购买安责险。建设单位代为购买安责险,可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中予以扣减。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购买的,若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联合体形式,应由牵头方施工单位统一购买安责险,联合体其他施工成员方根据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施工单位购买安责险的费用依法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行业自律) 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障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标准,统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运营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子模块,实现承保、服务、理赔、考核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二)组织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
(三)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
(四)统筹事故预防服务的行业协调与数据共享;
(五)受理并协调处理安责险相关投诉纠纷。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安责险的推进工作。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费用列支等行为的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责险的推进、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投保与承保
第六条(投保义务) 投保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以施工合同价款为基数足额投保安责险。分阶段施工的项目,应以施工总合同为单位足额投保。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并对服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承保模式) 可采用独家承保或共保体承保,具体模式由投保人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包括向投保单位提供承保服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理赔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约定)。
第八条(保险机构基本条件) 为提升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保障安责险服务质量,保险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在承保工程项目所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营业机构;
(三)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四)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工程(含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及拆除工程)安责险保险方案及标准条款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专职管理人员;
(六)满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费率与佣金限制) 保险机构应科学厘定费率,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支付给第三方渠道或经纪人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国家规定(5%)。
第十条(展业告知与名录管理)符合第八条基本要求的保险机构开展安责险承保业务前,应主动将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资质能力证明、保险方案、保险条款、管理团队信息、承保和理赔服务及事故预防服务方案(含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制度)等基本信息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更新。
行业协会应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保险机构在不符合基本条件或隐瞒未办理信息告知的情况下开展安责险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解除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
第四章 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一条(服务原则) 事故预防服务属于安责险的核心功能,保险机构应建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并在承保后按相关要求和合同约定为投保的房屋市政工程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提供服务时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鼓励探索将多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起重机械抽检、应急救援演练、施工安全观摩等内容统筹开展,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辅助检查、培训教育、安全形势分析,提升安全服务的效能和标准化水平。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基本要求)保险机构应按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拟在江门市内承担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主动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等基本信息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由行业协会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并统筹纳入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程监理资质或施工安全相关检测资质或设有安全生产(施工安全)专家库;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执业资格之一,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三)服务人员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四)不得与所服务工程的参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三条(服务内容与频次) 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事故预防服务: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为被保险人提供1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高风险工程可根据实际增加服务频次。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及拆除工程可结合项目实际,定期提供第(二)项或第(四)项服务,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给予必要工作便利。
第十四条(服务费用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专门台账,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鼓励对小型、高风险项目进行费用统筹,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服务登记与报备) 保险机构应在承保出单1个月内,确定承保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并由投保单位在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报备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包含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频次、服务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预期目标和服务保障等事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开展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告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章 理赔与费用垫付
第十六条(理赔时限)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实际改进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效率,区分赔款金额大小、事故责任情形复杂程度提出承诺办结时限,并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费用垫付与预赔)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绿色通道协作流程及医疗费用垫付等相关事宜,最大限度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降低事故伤害程度。鼓励保险机构与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投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保险机构应积极协调合作医疗机构,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投保安责险的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或被保险人因事故需要应急支付、垫付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丧葬等费用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直赔通道,根据已明确的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需要及时预付部分或全部赔款。
第六章 信息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信息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和运营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好与全市统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平台的数据共享对接。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功能模块可包括承保管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管理、理赔管理、考核管理、数据统计等。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需使用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工作,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保险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承保、事故预防服务及理赔等相关数据,建立数据共享、动态监测、风险预警长效机制。采用共保体承保的,相关信息由主承保保险机构负责报送。
各保险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门监管分局报送上、下半年度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及事故预防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考核管理)行业协会根据自律标准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分,推动通过信息平台实现自动化考核,并定期公示。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预防服务频次与质量、服务费用实际支出比例、佣金支付比例、理赔时效与投诉情况、隐患整改跟踪闭环情况。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 保险机构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未足额提取或挪用服务费用、佣金超标、服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行业协会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重大隐患的,由安责险管理机构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附则
第二十二条(监督部门职责)市、区监督部门依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推进、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辖区内项目投保承保、事故预防服务和理赔情况。
市、区监督部门应在新开工项目第一次安全监督交底时核查安责险投保情况,对未依法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6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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