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人民政府:
《关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南沙村、新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 合社申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新 自然资〔2026〕157号 )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 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及广东 省“三旧”改造有关政策,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对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南沙村工业区工改工改 造项目涉及的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南沙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属下的5.7728公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 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详 细规划中安排为工业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上述规划安排相 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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