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公安部门证明等
(2)境外、港澳台地区管理门面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核验与转递)
(3)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民政、人社部门等)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
(4)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港澳台、境外法人、其他组织)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及其他变更: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2)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3)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4)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用途或国有建设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变更的批准文件
(6)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7)部分宗地灭失的材料
(8)有权机关出具的其他面积、界址变更的批准文件(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
(9)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文件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① 申请人申请登记→②一窗受理(缴费)、审核、登簿→③领证\邮寄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标准和依据
1.登记费:免收;
2.不动产权证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