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你单位于2025年3月10日前为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蟒蛇(Python bivittatus)皮1000张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1000枚,逾期无效。 二、上述野生动物制品须经加载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国内流通。若需出口上述野生动物制品,请另行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技术服务以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分别与下列单位联系: 标识的技术服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电话:010-62888966; 标识的真伪鉴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电话:0451-82190626。 特此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