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大火烈鸟 (Phoenicopterus ruber)1只、松鼠猴(Saimiri sciureus)2只、加纳长尾猴(Cercopithecus mona)1只、丹顶鹤(Grus japonensis)1只、棉顶狨(Saguinus oedipus)2只、虹彩吸蜜鹦鹉(Trichoglossus haematodus)1只,给佛山环球标本装备有限公司,用于动物标本制作。所出售的动物个体输出地为你单位于鹤山市龙口镇粉洞村委会七星地的自有养殖场。 二、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须加载专用标识后方可在国内流通。请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接受检验检疫。凭此决定书于2025年1月20日前依法运输,逾期无效。 特此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