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同意江门川岛一、二海上风电集中送出工程项目的用海选址、用海方式、面积和用途。项目位于台山市南侧海域,用海类型为电力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和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海总面积应控制在654.6758 公顷以内,用于建设 1 座海上升压站、1 座海上无功补偿站和2 回500kV海底电缆。其中,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实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空间层为底土。 二、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已通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可作为项目用海审核的依据。 三、项目申请的海底电缆管道用海部分压占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原为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的温排水用海(国海证 2014A44078100354 号),鉴于你公司为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双方可通过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方式协调解决。项目正式申请用海前,你公司需协调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完成温排水用海的空间范围变更手续。 四、请根据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确定的利益相关者,妥善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签订相关协调意见或协议。 五、项目正式申请用海时需取得军事、海事部门的支持性意见,确保项目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六、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同意你公司按规定申请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后,请及时依程序报送用海申请。项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之前,严禁擅自开工。 七、本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用海选址、用海方式、面积及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