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对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矿物材料精细加工项目配套堆场进行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矿物材料精细加工项目配套堆场用海的批复》(粤海渔函〔2017〕584号)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7B44070501052号),该项目批准填海面积5.7669公顷,已完成填海施工。经专家验收组评审验收,项目实际填海面积5.7438公顷,比批准填海面积减少0.0231公顷。因项目实际填海范围与相邻不动产权(粤〔2018〕江门市不动产权第2071186号、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2028766号)存在权属重叠面积0.1436公顷,扣除权属重叠面积后项目实际填海面积为5.6002公顷,其中填海成陆区域面积5.2571公顷,护坡面积0.3431公顷。该项目不存在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批复面积实施填海的情形,基本落实用海批复要求,同意项目通过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 二、根据该项目填海成陆情况和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情况,将项目实际填海范围拆分为“填海区1”“填海区2”和“护坡”三个宗海单元。其中,“填海区1”面积4.5797公顷,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填海区2”面积0.6774公顷,目前尚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待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护坡”面积0.3431公顷,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请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和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到新会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原海域使用权注销、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