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江门川岛一、二海上风电集中送出工程项目用海申请。项目用海位于台山市南侧海域,由国能(江门)风能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广核新能源(江门)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用海类型为电力工业用海,批准用海面积675.9525公顷,其中透水构筑物(海上升压站和无功补偿站)用海面积1.2996 公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面积674.6529公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实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空间层为底土,高程范围为电缆下缘高程至上缘实际使用高程,其中电缆 1 为-49.9米至-38.2米,电缆 2 为-41.2米至-30.0米,电缆 3 为-30.3米至-30.0米,电缆 4 为-30.3米至-8.3米,电缆 5、6、7 为-6.8米至4.1米,均为 1985 国家高程基准。项目用海年限27年。用海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 1。 二、项目建设应按照批准的用海方案进行,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严格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要定期做好海底电缆管道复勘,加强管道巡检和运行维护。 三、项目建设须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国防安全、生态安全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前,应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达成协调意见,确保权属不发生重叠。 四、你单位应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有关内容,全面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五、项目用海期间,你单位应主动配合我市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实施项目用海监管,内容包括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生态保护修复等。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上报审批。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前后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批复后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海域管理配号手续,并在收到税务部门通知后三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如项目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税务部门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台山市财政局、台山市海洋发展局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并抄送税务部门。海域使用金缴纳完成或经批准减免后,持海域管理号、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减免批复,向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后,依法使用海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