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你单位于2026 年9 月11 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江门市大沙林场榄坑工区第一林班440783043004000101701、440783043004000101800、 440783043004000101803、440783043004000101901 小班(地块)商品林采伐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同意林木采伐申请;请严格按照采伐证要求进行采伐作业。 江门市采字〔2026〕40 号〔行政许可文件〕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