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你单位于2026 年9 月11 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江门市西坑林场牛厂工区第一林班440785042001000100010、440785042001000100007 小班; 牛厂工区第二林班440785042001000200005、 440785042001000200002、440785042001000200027、 440785042001000200003、440785042001000200026 小班(地块)商品林采伐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同意林木采伐申请;请严格按照采伐证要求进行采伐作业。 江门市采字〔2026〕44 号〔行政许可文件〕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