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江门市大沙林场注销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请示》(大林〔2024〕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现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如下决定:
一、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江自然资林许准字〔2024〕27号);
二、注销《林木采伐许可证》(江门市采字〔2024〕31号)。
特此公告。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