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江门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
我局制定的《关于支持“好房子”规划设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请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和土地出让、规划管理等相关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5 年1月27日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好房子”
规划设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2024 年9 月26 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升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支持“好房子”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高品质居住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办法
(一)住宅建筑结构净高不超过2.1 米,进深不超过0.8 米的飘窗,其投影面积不计算容积率。空调机搁板可凸出外墙不大于0.8 米。
(二)新建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 小时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 小时执行。旧区改建
项目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执行。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 时至16 时。
(三)须移交政府的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养老设施、垃圾中转站等公共配套设施,超出规划条件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不计算容积率,未超出部分按原计容规则执行。
(四)住宅建筑标准层中,本层阳台、入户花园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除阳台、入户花园外的标准层面积18%的部分,其投影面积不计算容积率;超过18%的部分,其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不属于因城市规划的要求封闭阳台的,按封闭阳台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
(五)建筑物屋顶的辅助用房(包括公共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等)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六)商住用地建设项目配建的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养老设施、垃圾中转站等须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七)住宅建筑首层用作建设停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八)江侨路、西江、江海路、东海路、金瓯路、睦州水道、五邑路、江门大道围合范围,以及新会区会城街道新会大道以北范围,住宅建筑按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1.2个标准停车位(详见附图);中心城区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住宅建筑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1 个标准停车位;新会区10 个镇辖区,按照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0.7 个标准停车位。
二、适用情形(详见附表)
(一)所有经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含“三旧”改造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款。
(二) 2025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经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含“三旧”改造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至第(八)所有条款。
(三)2024 年5 月23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至第(八)所有条款【其中“三旧”改造用地只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四)(五)(七)(八)款】。
(四)2023 年9 月26 日至2024 年5 月22 日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四)(六)(七)(八)款【其中“三旧”改造用地只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四)(七)(八)款】。
(五)2022 年5 月25 日至2023 年9 月25 日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四)(七)(八)条款【其中2022 年5 月25 日-2022 年12 月31 日出让的“三旧”改造用地只适用实施办法(一)(二)(三)条款,如需增加适用第(四)(五)款的,具体操作按《关于支持江门市市区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打造“好房子”的操作指引》执行】。
(六)2020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5 月24 日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条款,如需增加适用实施办法第(四)(五)款的,具体操作按《关于支持江门市市区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打造“好房子”的操作指引》执行。
三、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县级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按照本意见执行,须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表述,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
附件:1.江门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配建停车位配比要求范围图
2.《关于支持“好房子”规划设计的实施意见》适用情形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