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版)
序号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主要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违法责任】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土地使用权应依法转让;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土地使用权应依法转让;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
2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法责任】 |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
3 |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 |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违法责任】 |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实施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
4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法律依据】 | 临时用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5 |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6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应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
7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引导和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镇工业集聚区等可连片开发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违法责任】 | 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履行法定的交易程序,并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8 | 未取得探矿权擅自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超出探矿权登记勘查区域实施勘查作业 |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违法责任】 | 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须依法取得探矿权、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区域范围内实施作业。未取得探矿权的,不得进行勘查活动;依法在登记勘查区域实施作业,不越界。 |
9 | 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超出采矿权登记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 【违法责任】 | 开采矿产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开采区域内实施作业。未取得采矿权的,不得进行开采作业;依法在登记开采区域实施作业,不越界。 |
10 | 已取得探矿权,但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开展矿产资源勘查作业 |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2.《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违法责任】 | 取得探矿权后,应依法申请办理勘查许可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矿产资源勘查作业。 |
11 | 已取得采矿权,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展矿产资源开采作业 |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2.《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违法责任】 | 取得采矿权后,应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矿产资源开采作业。 |
12 | 采取不合理开采顺序、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2.《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采矿权人应当从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违法责任】 (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 (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涉矿产资源属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当从重处罚。 | 1.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勘查、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 2.采取合理开采顺序和方法、确保“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标准。 3.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应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进行开采。 |
13 |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 【法律依据】 1.《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违法责任】 | 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测绘工作,加强测绘成果质量控制。 |
14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法律依据】 1.《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第十六条第一款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违法责任】 | 从事测绘活动,应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
15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法律依据】 1.《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2.《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第十六条第一款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违法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1.严格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测绘项目。 |
16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 【法律依据】 1.《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2.《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责任】 |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应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加强核校。 |
17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违法责任】 | 1.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8 |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违法责任】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
19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 【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违法责任】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违法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应当严格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乡规划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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