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数〔2025〕3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以及《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粤政数〔202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和数据局反映。
市县两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未纳入目录的交易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进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上述项目在符合规定且满足交易服务范围的情况下,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进入平台交易,同时要将交易数据及时报送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
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配套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等有调整的,本目录自动调整。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江政数〔2021〕15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
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规模标准及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水利工程 | 水利部门 |
其他工程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2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 按照《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 自然资源部门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 按照《广东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
矿业权出让 | 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
3 | 国有资产交易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企业国有资产租赁 | 按照《江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及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门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财政部门 |
4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项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 财政部门 |
分散采购项目 |
5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 商务部门 |
6 | 海洋资源交易 | 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
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 | 按照《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
7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8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全部 |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权转让 |
9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10 | 排污权交易 | 定额出让排污权 | 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排污权交易规定执行 | 生态环境部门 |
公开拍卖排污权 |
11 | 碳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权交易 |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 生态环境部门 |
12 |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全部 | 司法部门 |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
13 | 河流资源交易 |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 全部 |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 |
河砂开采权出让 | 全部 | 水利部门 |
水权交易 | 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 水利部门 |
14 |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 按照《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自然资源部门 |
15 | 中介服务交易 | 中介服务交易 |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16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17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全部 | 供销合作部门 |
18 |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