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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5-00106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12-09
名称: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5]95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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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5]95号

发布日期:2005-12-09  浏览次数:-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5]95号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在今年完成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实行城乡统筹供水,以城带乡,实现区域集中供水,逐步减少小型供水点。在“十一五”期间解决我市农村21.1456万人(台山市9.2948万人,开平市2.6696万人,恩平市5.0138万人,鹤山市4.1674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江门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饮用水源取水河段,要严格控制,强化管理,严防污染;对非水源河段,要合理配置水环境容量资源,科学调度水资源,在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统筹流域发展。要抓好重点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大力推进城市和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三、各市、区要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区环保局(分局)要牵头组织水利、建设、国土、卫生等部门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对重要水源地要加强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保护情况和水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市及新会区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和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5]105号)的要求,抓紧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水利 环保 卫生 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5年11月25日印发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5]95号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在今年完成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实行城乡统筹供水,以城带乡,实现区域集中供水,逐步减少小型供水点。在“十一五”期间解决我市农村21.1456万人(台山市9.2948万人,开平市2.6696万人,恩平市5.0138万人,鹤山市4.1674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江门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饮用水源取水河段,要严格控制,强化管理,严防污染;对非水源河段,要合理配置水环境容量资源,科学调度水资源,在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统筹流域发展。要抓好重点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大力推进城市和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三、各市、区要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区环保局(分局)要牵头组织水利、建设、国土、卫生等部门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对重要水源地要加强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保护情况和水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市及新会区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和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5]105号)的要求,抓紧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水利 环保 卫生 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5年11月25日印发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