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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5-00110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09-30
名称: 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5]7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0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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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5]78号

发布日期:2005-09-30  浏览次数:-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5]78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打假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打假工作向纵深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称打假工作责任人)分别为各市、区政府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市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地区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打假办。各地自评情况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打假办。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市打假办召集、市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适当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市、区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责任区域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天内,汇总各市、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市、区政府以及打假工作责任人。   (7)各市、区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天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市、区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市、区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江门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打假责任制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5年9月29日印发(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5]78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打假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打假工作向纵深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称打假工作责任人)分别为各市、区政府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市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地区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打假办。各地自评情况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打假办。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市打假办召集、市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适当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市、区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责任区域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天内,汇总各市、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市、区政府以及打假工作责任人。

7)各市、区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天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市、区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市、区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江门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打假责任制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5年9月29日印发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