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6]13号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江门市生态
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生态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态示范村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按照规划先行,标准建设,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全面发展的原则进行。
二、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生态示范村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生态示范村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生态示范村建设工作。
三、各级环保、建设、规划、卫生、财政、农业、文明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深入指导,把生态示范村建设与农村规划建设、农村卫生建设、农村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政策、技术和资金上给予扶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九日
江门市生态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二月九日)
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环境质量,打造绿色江门,特制定生态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绿色江门”的战略,以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实施农村治污保洁、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原理,坚持以人为本,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以生态示范创建为抓手,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城乡生态良性循环。
二、创建目标
计划至2010年全市创建一批市级生态示范村。市级生态示范村达到省级生态示范村标准要求的,推荐申报省级生态示范村。
三、基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各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争取以较少的投入,实现农村环境最大范围的有效改善。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有机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
(三)以人为本原则。以促进农村社会发展进步,改善农村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帮助和引导农民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营造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四)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原则。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要注重生态保护和建设,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水质,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四、技术要求
市级生态示范村要突出“三个到位”和“五个有”。“三个到位”就是组织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五个有”就是有村生态建设规划、有污水处理系统、有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有公厕、有环境管理制度。
五、工作机制
生态示范村的创建,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村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市级生态示范村申报程序为:县级市(区)环保部门推荐→市环保部门组织考核验收→报请市政府命名。我市对成功创建省、市级示范村镇和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成绩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各市、区也要配套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及资金扶持政策。各级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如下:
(一)环保部门组织统筹开展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工作;
(二)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建设;
(三)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建设规划;
(四)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环境卫生建设;
(五)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及养殖业的建设;
(六)财政部门负责补助奖励资金的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江门市创建生态示范村领导小组。各市、区分别成立创建生态村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由环保、建设、规划、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
(二)资金保证
落实生态示范村建设资金采取“四个一点”的方式:即争取省支持一点、地方财政补助一点、村集体自筹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生态示范村的创建经费补助,对积极创建生态示范村的地方给予大力支持。各市、区也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及资金扶持政策。在集体自筹方面,不得向群众摊派,应着重盘活属集体的土地、林产等资源,以筹集建设资金。
(三)建设标准
由市环保局根据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级生态示范村标准。
附件:1、江门市生态示范村试行标准
2、江门市生态示范村申报验收程序
附件1
江门市生态示范村试行标准
根据广东省环保局《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粤环[2005]48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制定我市生态示范村试行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公众参与
创建单位领导对创建生态示范村的目的意义有深刻理解,指导思想明确。村级创建单位有领导分管,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公众参与,生态示范村创建氛围浓厚。
(二)制定生态建设规划
村级创建单位制定了生态建设规划或编制的村总体规划中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章。规划实施方案可行,有相应的组织、资金和技术保证。
(三)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收费制度,落实国家和地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村区内无被国家指定淘汰的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和捕杀、销售、食用受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近3年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由县级市、区环保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四)村区内布局合理,村区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管理有序,道路整洁,环境优美。
(五)创建基础良好,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六)计划生育、九年义务教育达标。
二、考核指标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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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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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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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
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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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要道路铺装率(%)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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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
|
| 3
|
卫生厕所普及率
|
≥90
|
|
|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
4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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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