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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6-00068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08-02
名称: 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 江府办[2006]66号【已废止】
文号: 发布日期: 200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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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 江府办[2006]66号【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6-08-02  浏览次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6]66号   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   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华侨、港澳同胞素有爱国爱乡,热心公益的优良传统。他们捐资赠物办学,支持学校建设,为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行政区域的调整,我市一些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学校(下称侨捐学校)出现因中小学布局调整等原因而闲置的情况。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闲置侨捐学校,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护、维护好侨捐项目,发挥侨捐学校的社会效益,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 一、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亦可根据实际由县委托镇级政府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学校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教育、文化、卫生公益事业,并负责闲置侨捐学校的维修、保养等工作。   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出售、拍卖或以其它方式进行转让;已造成资产流失、减损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重大流失、减损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 三、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如确需出售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并征得捐赠人同意,经镇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如需出租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报镇级政府审批,并报县级政府备案。出售和出租的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教育事业或其它公益事业。    四、因城市建设规划,确需征用、占用闲置侨捐学校的,须事先知会捐赠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经镇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征用、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补偿收益,按出售、出租侨捐学校校产的规定处理。    五、对闲置的侨捐学校的确认,按江府办[2005]100号文件有关确认范围的规定,由原受赠单位进行项目确认。    六、各市、区政府以及闲置侨捐学校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江府办[2005]100号文件规定,建立改变用途报批制度、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审核备案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公示制度等。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维修及时。    七、各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从维护侨捐项目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闲置侨捐学校的管理。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侨务 教育 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6年7月17日印发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6]66号     


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    

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华侨、港澳同胞素有爱国爱乡,热心公益的优良传统。他们捐资赠物办学,支持学校建设,为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行政区域的调整,我市一些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学校(下称侨捐学校)出现因中小学布局调整等原因而闲置的情况。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闲置侨捐学校,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护、维护好侨捐项目,发挥侨捐学校的社会效益,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亦可根据实际由县委托镇级政府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学校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教育、文化、卫生公益事业,并负责闲置侨捐学校的维修、保养等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出售、拍卖或以其它方式进行转让;已造成资产流失、减损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重大流失、减损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三、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如确需出售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并征得捐赠人同意,经镇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如需出租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报镇级政府审批,并报县级政府备案。出售和出租的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教育事业或其它公益事业。

  四、因城市建设规划,确需征用、占用闲置侨捐学校的,须事先知会捐赠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经镇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征用、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补偿收益,按出售、出租侨捐学校校产的规定处理。

  五、对闲置的侨捐学校的确认,按江府办[2005]100号文件有关确认范围的规定,由原受赠单位进行项目确认。

  六、各市、区政府以及闲置侨捐学校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江府办[2005]100号文件规定,建立改变用途报批制度、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审核备案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公示制度等。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维修及时。

  七、各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从维护侨捐项目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闲置侨捐学校的管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侨务 教育 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6年7月17日  印发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