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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6-00091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11-28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6]110号【已废止】
文号: 发布日期: 20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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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6]110号【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6-11-28  浏览次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6]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8月16日召开的全省加快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河道防洪的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用砂量不断增加,河砂的供需矛盾相当突出;因过量开采河砂,造成部分河段河床下切,直接危及河道防洪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人,严加管理,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   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 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河道采砂工作的管理,国土资源、航道、海事、海洋渔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调,形成合力;河道沿岸的镇、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同时,要加大河道采砂执法的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以维护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    三、进一步规范河砂开采权的出让    为促进廉政建设,实现“阳光采砂”工程,确保河道采砂的 “公开、公平、公正”。从2007年6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河砂开采权,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出让(应急抢险、国防建设急需和省直接许可的除外),其开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 (一)各市、区河砂开采权的招投标工作,由其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省水利厅有关河砂开采权招投标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河砂开采招投标前的勘测工作,掌握砂源分布及蕴藏量的真实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论证后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和可采量,并咨询同级国土资源、航道、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的意见后,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二)涉及各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线的河床河砂开采权的招投标工作,由相邻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制定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    (三)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额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河道整治和河道执法管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水利 河道 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6年11月16日印发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6]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   8月16日  召开的全省加快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河道防洪的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用砂量不断增加,河砂的供需矛盾相当突出;因过量开采河砂,造成部分河段河床下切,直接危及河道防洪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人,严加管理,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河道采砂工作的管理,国土资源、航道、海事、海洋渔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调,形成合力;河道沿岸的镇、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同时,要加大河道采砂执法的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以维护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

  三、进一步规范河砂开采权的出让  

  为促进廉政建设,实现“阳光采砂”工程,确保河道采砂的 “公开、公平、公正”。从  2007年6月1日起  ,我市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河砂开采权,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出让(应急抢险、国防建设急需和省直接许可的除外),其开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各市、区河砂开采权的招投标工作,由其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省水利厅有关河砂开采权招投标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河砂开采招投标前的勘测工作,掌握砂源分布及蕴藏量的真实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论证后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和可采量,并咨询同级国土资源、航道、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的意见后,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涉及各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线的河床河砂开采权的招投标工作,由相邻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制定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

  (三)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额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河道整治和河道执法管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水利 河道 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6年11月16日印发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