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07]29号
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原发布《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江府[2006]61号)的基础上,整理了《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和地方总体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宣传培训和后勤保障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处置水平。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目 录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L.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L 预测与预警
3.L.L预警级别
3.2 应急处置
3.2.L 信息报告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L预案管理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和谐江门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