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07]38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行政听证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江门市行政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复议听证、价格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公开听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市法制局和各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听证所需经费由听证机关负责,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所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等,听证机关应当给予保障。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听证,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该行政事项的听证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该授权组织为听证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拟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听证机关。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听证事项承办人;
(二)听证当事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
(三)翻译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四)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听证机关听证事项承办人以外的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二)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六)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听证事项承办人、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听证事项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前,记录员应当向听证参加人宣读听证笔录或者交其阅读,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错误或者疏漏的,有权要求更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阅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对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