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08]3号
【已失效】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4号),省政府已同意调整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从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将重新调整后的征税等级及征税标准发给你们(附后),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征尽收。原江府[2006]1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地区
| 土地用途
| 等级
| 税额
| 适用范围
|
蓬江区
| 非工业用地
| 一
| 12 | 环市、仓后、堤东、北街、白沙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
|
二
| 9 | 潮连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杜阮、荷塘、棠下镇墟镇范围内
| ||
三
| 6 | 杜阮镇、荷塘镇、棠下镇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二级非工业用地以外的非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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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
| 4 | 全区
| |
江海区
| 非工业用地
| 一
| 9 | 中华大道、五邑路、金鸥路、江海一路、江海二路、江海三路、解放路、长兴街、新街、中沙路、江南大道、新中大道、江翠路、活力路、东海路(1号至国税局路口) |
二
| 6 | 除一级非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非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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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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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全区
| |
新会区
| 非工业用地
| 一
| 12 | 会城地区(包括新会经济开发区及圭峰山风景名胜区)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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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