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7]138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核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核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07]111号)和《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江府[2006]61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门市核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组成与职责
2.2江门市核应急组织机构图
3 核电站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3.1应急状态与响应等级的区分
3.2应急响应行动
4 核电站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1应急终止的条件
4.2应急终止
4.3恢复工作
4.4后续工作
5 信息发布
6 应急能力的保持和保障
6.1培训和演习
6.2应急工作保障
7 附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核电站和民用核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下简称“核应急”),提高应对能力,有效防止和减少核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和《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事故(事件)的应急工作:
(1)台山核电站、阳江核电站事故;
(2)其他民用核设施事故;
(3)其他辐射事故应急按照《江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1.4 处置原则
遵循国家核应急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江门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市核管委”)为江门市核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下设江门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核管办”)、江门核应急专家咨询组和各核应急专业行动组,市核管委在应急响应时接受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省核管委”)的统一指挥。
2.1 机构组成与职责
市核管委由市政府领导和江门军分区、武警江门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侨局、市人防办、市信息产业局、广东电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江门海事局、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的应急工作指示要求;
(2)接受省核管委的指示,配合省核管委开展核应急工作,负责对全市核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调动全市核应急力量和资源;
(3)审查江门市核应急预案,批准相关实施方案和规定;
(4)向市政府和省核管委报告本市核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
(5)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市核管办是市核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在市核管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1)承办市核管委的日常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
(2)组织编制市核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
(3)组织专家咨询组活动;
(4)负责答复公众对核事故(事件)情况的咨询;
(5)负责处置核应急相关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向市核管委提出核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
(6)管理市核应急指挥中心;
(7)督促检查全市核应急系统的应急准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核应急经费;
(8)组织核应急系统人员的培训、演习以及对公众的信息交流工作;
(9)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市核应急专家咨询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由省和市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环保局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科负责人兼任专家咨询组秘书。其职责为:
(1)参加市核应急办组织的活动,提供咨询建议;
(2)发生核事故(事件)时,协助省核应急专家咨询组研究分析事故(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
(3)参与对公众处置核事故(事件)工作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该行动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其职责为: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和执行市核应急监测预案和有关实施程序;
(2)负责市核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维护设备,培训人员;
(3)配合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对核电站及其周边地区的日常监测;
(4)配合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对核应急事故(事件)现场监测及场外应急陆、海环境辐射监测(人员的剂量监测除外);放射性烟羽的空中监测和烟羽追踪、地面放射性污染的空中航测;场内应急监测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接收和获取场内有关数据;开展事故(事件)定性定级评估工作;
(5)配合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对食品和饮水监测的仪器、设备、试剂的准备,事故(事件)发生时食品和饮水的监测、检测及控制食物和水源的放射性水平;
(6)配合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及时传送各种监测结果和数据;
(7)定期组织本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