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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8-00023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05-09
名称: 关于加强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开发管理的通知 江府[2008]16号【已废止】
文号: 发布日期: 20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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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开发管理的通知 江府[2008]16号【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8-05-09  浏览次数:-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08]16号   关于加强国有集体企业土地   使用权开发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开发管理,规范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和《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精神,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一)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土地使用权成为合资经营企业的资产。   (二)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四)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的。   (五)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土地使用权转移为新的权利所有的。   二、企业只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土地使用权随企业产权一并转让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经营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须经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集体企业土地转让方案,报企业主管(出资)部门审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的办事程序办理。   四、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对因场外交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及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发生上述行为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08]16号 


关于加强国有集体企业土地    

使用权开发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开发管理,规范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和《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精神,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一)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土地使用权成为合资经营企业的资产。    

(二)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四)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的。    

(五)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土地使用权转移为新的权利所有的。    

二、企业只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土地使用权随企业产权一并转让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经营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须经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集体企业土地转让方案,报企业主管(出资)部门审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的办事程序办理。    

四、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对因场外交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及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发生上述行为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