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8]52号
关于下达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完成省下达给我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9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市、区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含新增产生量)(附后)下达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减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各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目标任务抓紧制定本辖区《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具体列出详细项目名称及减排量。
(一)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要求,迅速做好当地主要污染物(SO2和COD)新增产生量的预测:根据本地的GDP和城镇常住人口的增长,测算2008年COD新增产生量;根据本地的用煤量、用油量的增长,测算2008年SO2新增产生量。
(二)根据当地主要污染物的预测新增产生量和目标减排量,确定当地2008年的各项减排项目及计划完成时间,并据此测算本地今年主要污染物的新增削减量。做好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平衡测算和目标可达性分析,确保新增削减量大于新增产生量和目标减排量。
三、各市、区政府必须在
四、市政府将根据《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粤府办[2008]27号)的有关要求对各市、区政府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区《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制订上报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政府签订责任书形式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具体考核按粤府办[2008]27号文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各市、区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含新增产生量)
| 区 域
|
SO2减排量(吨)
|
COD减排量(吨)
|
| 蓬江区
|
605
|
216
|
| 江海区
|
503
|
166
|
| 新会区
|
1028
|
211
|
| 台山市
|
1262
|
419
|
| 开平市
|
347
|
556
|
| 鹤山市
|
129
|
169
|
| 恩平市
|
630
|
264
|
| 合 计
|
4504
|
2002
|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