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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8-00048 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07-04
名称: 印发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
文号: 江府办[2008]58号 发布日期: 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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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8-07-04  浏览次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8]58号      印发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   (一)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中小学生、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下同);   (二)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   (三)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参保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五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所属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收缴、待遇给付和管理。   第六条 市和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各级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民政事务办公室或残疾人联合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造册和业务咨询工作及相关的参保人参保缴费手续。   市和各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督、物价、残联、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安排。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交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医疗救助基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九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一)参保人缴费标准:1.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缴纳;2.未成年人、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70元缴纳。   (二)其他参保人缴费标准:1.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各市、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分别由所在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补助; 2.非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但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参照本办法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承担。   各级政府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在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各级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   参保人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周期为每年7月15日至次年7月14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口簿登记为准的家庭为单位全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的人员除外)参保和缴费。参保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到指定银行一次性存入足够扣缴下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存款;参保人参保时,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非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但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册的学生或儿童(包括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在校学生,幼儿园或托儿所在园幼儿)的医疗保险费,以学校(或园、所)为单位缴纳。由学校到银行开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专户,统一代收参保学生缴纳的医保费,并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第一个学年应于9月20)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858

 

印发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    

(一)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中小学生、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下同);    

(二)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    

(三)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参保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五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所属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收缴、待遇给付和管理。    

第六条 市和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各级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民政事务办公室或残疾人联合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造册和业务咨询工作及相关的参保人参保缴费手续。    

市和各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督、物价、残联、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安排。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交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医疗救助基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九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一)参保人缴费标准:1.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缴纳;2.未成年人、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70元缴纳。    

(二)其他参保人缴费标准:1.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各市、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分别由所在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补助; 2.非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但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参照本办法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承担。    

各级政府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在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各级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每年71日至次年6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    

参保人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周期为每年715日至次年714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口簿登记为准的家庭为单位全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的人员除外)参保和缴费。参保人应在每年41日至  5     31    到指定银行一次性存入足够扣缴下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存款;参保人参保时,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非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但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册的学生或儿童(包括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在校学生,幼儿园或托儿所在园幼儿)的医疗保险费,以学校(或园、所)为单位缴纳。由学校到银行开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专户,统一代收参保学生缴纳的医保费,并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第一个学年应于  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