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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8-00062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08-25
名称: 印发关于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8]29号【已废止】
文号: 发布日期: 20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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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8]29号【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8-08-25  浏览次数:-
(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NBSP;   &NBSP;   江府[2008]29号   &NBSP;   印发关于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管理意见的通知   &NBSP;   &NBSP;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NBSP;         江门市人民政府&NBSP;   二○○八年八月一日   &NBSP;   &NBSP;   关于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意见   &NBS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为解决群众极为关注的生活噪声污染问题,改善市区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就加强市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生活噪声的分类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和切割机等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车辆维修或者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 (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 (四)文化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    (五)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情况的。    (六)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    (七)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二、按部门职责归口管理生活噪声污染项目审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 1.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条件,对应以环境保护批准文件作为登记前置许可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依规定提交相关环境保护批准文件的,工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    2.认真按照市政府关于“六种行业”前置审批登记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六种行业”市场准入关。对“六种行业”中没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工商部门在登记前应征询环保部门的意见;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应由最先审批的行政部门征询环保部门的意见,防止新批企业项目污染环境。    (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前,应先征求同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三)环保部门审批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遵循以下许可原则:    1.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兼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改善等;    2.对选址在敏感区内的有可能产生废气、恶臭、废水、噪声且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或由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3.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要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4.机动车维修业、洗车场的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997、GB/T16739.2-1997、GB/T16739.3-1997)的要求。   三、职能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和切割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管理。    (二)公安部门:   1.负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管理;    2.负责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管理;    3.负责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管理;    4.负责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导致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管理;    5.负责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情况监督管理。    (三)文化部门:对营业中的娱乐场所,要督促经营者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若收到有关投诉,要在转告环保部门的同时,督促业主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要求改正,使其噪声务必达标。    四、建立快速处理工作机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应部门投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严格按照我市有关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具体程序如下:    (一)受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集中由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统一受理、登记和统计,并按各有关部门职责,将案件分转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办理。    (二)办理。各责任单位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事项办理工作,具体名单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备案。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直接收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电话时,对明确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案件应直接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案件应立即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统一转办。    (三)反馈。一般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在网上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反馈。   五、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上述各责任部门对明确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案件不受理,或虽不属本部门职责,但有明确职责部门而不告知的,视为推诿。    (二)受理部门收到投诉后,不按规定办结或对不属本部门承办事项不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统一转办的,视为搁置。    (三)经市政府或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一次确定的承办部门,对承办事项有异议,以要求重新界定为由不予办理的,视为搁置;在未经重新界定前对同类事项拒不受理的,视为推诿。    对推诿、搁置行为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直加强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5]84号)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NBSP;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0829

        


印发关于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管理意见的通知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为解决群众极为关注的生活噪声污染问题,改善市区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就加强市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生活噪声的分类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和切割机等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车辆维修或者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 (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 (四)文化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    

 (五)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情况的。    

 (六)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    

 (七)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二、按部门职责归口管理生活噪声污染项目审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 1.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条件,对应以环境保护批准文件作为登记前置许可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依规定提交相关环境保护批准文件的,工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    

 2.认真按照市政府关于“六种行业”前置审批登记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六种行业”市场准入关。对“六种行业”中没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工商部门在登记前应征询环保部门的意见;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应由最先审批的行政部门征询环保部门的意见,防止新批企业项目污染环境。    

 (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前,应先征求同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三)环保部门审批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遵循以下许可原则:    

 1.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兼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改善等;    

 2.对选址在敏感区内的有可能产生废气、恶臭、废水、噪声且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或由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3.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要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4.机动车维修业、洗车场的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997GB/T16739.21997GB/T16739.31997)的要求。    

三、职能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和切割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管理。    

 (二)公安部门:    

1.负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管理;    

 2.负责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管理;    

 3.负责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管理;    

 4.负责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导致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管理;    

 5.负责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情况监督管理。    

 (三)文化部门:对营业中的娱乐场所,要督促经营者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若收到有关投诉,要在转告环保部门的同时,督促业主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要求改正,使其噪声务必达标。    

 四、建立快速处理工作机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应部门投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严格按照我市有关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具体程序如下:

 (一)受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集中由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统一受理、登记和统计,并按各有关部门职责,将案件分转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办理。    

 (二)办理。各责任单位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事项办理工作,具体名单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备案。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直接收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电话时,对明确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案件应直接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案件应立即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统一转办。    

 (三)反馈。一般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在网上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反馈。    

五、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上述各责任部门对明确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案件不受理,或虽不属本部门职责,但有明确职责部门而不告知的,视为推诿。    

 (二)受理部门收到投诉后,不按规定办结或对不属本部门承办事项不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统一转办的,视为搁置。    

 (三)经市政府或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一次确定的承办部门,对承办事项有异议,以要求重新界定为由不予办理的,视为搁置;在未经重新界定前对同类事项拒不受理的,视为推诿。    

 对推诿、搁置行为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直加强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584号)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