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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9-00071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08-06
名称: 关于进一步促进江门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文号: 江府办[2009]77号 发布日期: 2009-08-06
主题词: 房地产 开发 投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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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江门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9-08-06  浏览次数:-
(   江府办[2009]77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为进一步促进江门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拉动内需,现结合市区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进一步拉动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具体措施    为拉动江门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先征后补的优惠政策,按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的50%,补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其所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 二、给予优惠政策的条件    (一)从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标准全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2009年6月1日前已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 (二)上述项目能够按照以下进度要求,并在相应时限内完成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主体结构封顶的具体时间按下述方法进行推算:    1.有地下室的项目,从施工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基础及地下室工程;无地下室的项目,从施工许可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础工程;    2.主体结构工程,按照平均不低于3层/月(单层/10日)进度建设。    三、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    对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的开发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后,按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申请配套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由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再经市建设局及市规划局加具审核意见,最后由市财政局予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办理申请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审核期限为:市规划局3个工作日,市、区两级建设局各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新会区具体操作办法由新会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进度要求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的数据真实准确,如有玩忽职守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江门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六日   )

江府办[200977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江门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拉动内需,现结合市区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拉动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具体措施

 为拉动江门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先征后补的优惠政策,按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的50%,补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其所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给予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从200961日起至20091031日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标准全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200961日前已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 (二)上述项目能够按照以下进度要求,并在相应时限内完成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主体结构封顶的具体时间按下述方法进行推算:

 1.有地下室的项目,从施工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基础及地下室工程;无地下室的项目,从施工许可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础工程;

 2.主体结构工程,按照平均不低于3/月(单层/10日)进度建设。

 三、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

 对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的开发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后,按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申请配套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由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再经市建设局及市规划局加具审核意见,最后由市财政局予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办理申请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审核期限为:市规划局3个工作日,市、区两级建设局各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新会区具体操作办法由新会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进度要求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的数据真实准确,如有玩忽职守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江门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六日




附件:

1.江府办[2009]77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