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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0-00040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02-12
名称: 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2010]13号 发布日期: 2010-02-12
主题词: 民政 社会保障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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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12  浏览次数:-
(江府办[2010]13号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解决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的意见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江办发[2004]15号)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实际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孤寡人员是指市直国有和集体企业已退休的无配偶(包括丧偶)、无子女的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孤寡老人)。   二、为确保企业孤寡老人移交社区管理后,一旦无法自理(含半自理)并无人照顾时,能及时入住市福利院并获得基本的安老服务,按江办发[2004]15 号文规定企业(或资产营运机构)在将企业孤寡老人移交社区管理前,应与孤寡老人本人(或其亲属)、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市福利院四方签订《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入住福利院协议》(以下简称《入住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后方可办理移交社区管理手续。   三、企业孤寡老人移交社区管理后一旦出现生活不能自理(含半自理)并无人照顾的情况时,社区社会保障机构应按照四方签订的《入住协议》,及时将企业孤寡老人移送市福利院安置。若企业孤寡老人不愿意入住市福利院,移交企业(或资产营运机构)、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机构、市福利院及其亲属应积极配合做好企业孤寡老人的劝导工作,妥善解决其入住问题。   四、企业孤寡老人移交社区管理,移交企业(或资产营运机构)除按江办发[2004]15号文规定为企业孤寡老人一次性清缴20年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和向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机构缴交1500元退管费外,另须按每移交1名企业孤寡老人向市福利院一次性预交38000元安置费及5000元医疗救助基金(该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每3年作一次调整,届时由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五、企业(或资产营运机构)一次性预交的安置费,作为企业孤寡老人入住市福利院至终老期间的床位费和护理费;企业(或资产营运机构)一次性预交的医疗救助基金,作为企业孤寡老人入住市福利院至终老期间治病费用超出医保范围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部分的救助费。   六、安置费和医疗救助基金实行统筹专用(统筹用于企业移交社区管理入住市福利院的企业孤寡老人),建立资金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基金专户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划到市福利院作日常支出,市民政局负责监管,并接受审计和财政、社保等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若出现资金不足(统筹用完),缺口部分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七、企业孤寡老人入住市福利院的伙食费、日常用品费、超出医保范围的医药费等其他费用,由入住的企业孤寡老人本人负责,伙食费、日常用品费的具体项目、标准按入住市福利院当期实际收费情况计收。企业孤寡老人入住市福利院期间的治病费用超出医保范围且本人确无能力承担时,由市福利院先行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支付,每年年终结算一次。若出现不足,经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江府办[201013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二月十二日      

    

关于解决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的意见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江办发[200415号)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实际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孤寡人员是指市直国有和集体企业已退休的无配偶(包括丧偶)、无子女的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孤寡老人)。      

二、为确保企业孤寡老人移交社区管理后,一旦无法自理(含半自理)并无人照顾时,能及时入住市福利院并获得基本的安老服务,按江办发[200415 号文规定企业(或资产营运机构)在将企业孤寡老人移交社区管理前,应与孤寡老人本人(或其亲属)、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市福利院四方签订《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入住福利院协议》(以下简称《入住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后方可办理移交社区管理手续。      

三、企业孤寡老人移交社区管理后一旦出现生活不能自理(含半自理)并无人照顾的情况时,社区社会保障机构应按照四方签订的《入住协议》,及时将企业孤寡老人移送市福利院安置。若企业孤寡老人不愿意入住市福利院,移交企业(或资产营运机构)、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机构、市福利院及其亲属应积极配合做好企业孤寡老人的劝导工作,妥善解决其入住问题。      

四、企业孤寡老人移交社区管理,移交企业(或资产营运机构)除按江办发[200415号文规定为企业孤寡老人一次性清缴20年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和向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机构缴交1500元退管费外,另须按每移交1名企业孤寡老人向市福利院一次性预交38000元安置费及5000元医疗救助基金(该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每3年作一次调整,届时由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五、企业(或资产营运机构)一次性预交的安置费,作为企业孤寡老人入住市福利院至终老期间的床位费和护理费;企业(或资产营运机构)一次性预交的医疗救助基金,作为企业孤寡老人入住市福利院至终老期间治病费用超出医保范围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部分的救助费。      

六、安置费和医疗救助基金实行统筹专用(统筹用于企业移交社区管理入住市福利院的企业孤寡老人),建立资金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基金专户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划到市福利院作日常支出,市民政局负责监管,并接受审计和财政、社保等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若出现资金不足(统筹用完),缺口部分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七、企业孤寡老人入住市福利院的伙食费、日常用品费、超出医保范围的医药费等其他费用,由入住的企业孤寡老人本人负责,伙食费、日常用品费的具体项目、标准按入住市福利院当期实际收费情况计收。企业孤寡老人入住市福利院期间的治病费用超出医保范围且本人确无能力承担时,由市福利院先行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支付,每年年终结算一次。若出现不足,经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