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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0-00055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07-07
名称: 印发江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2010]61号 发布日期: 2010-07-07
主题词: 机构 卫生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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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07  浏览次数:-
(   江府办[2010]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原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行政执法等工作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将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市卫生监督所。   (三)划入的职责   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卫生事业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依法拟订有关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协助做好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半成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报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六)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拟订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广卫生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准入。   (十一)承担卫生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制管理责任。   (十二)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访、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机关后勤和基建等工作;统筹协调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报批、计划生育、老干部和党群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监管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监管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负责卫生统计工作;协助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   (四)医教科(中医科)   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护理技术规范;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医疗事故争议等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活动医疗保障、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救护工作;承担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指导做好卫生援外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征兵体检工作;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广卫生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实施医疗卫生技术准入制度;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拟订全市中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   (五)卫生监督与法制科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承担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六)疾控妇幼与基层卫生科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社区、农村基本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卫生院(站)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治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报送传染病疫情有关信息;组织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准入与监管;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计划;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九)爱国卫生工作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承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和爱国卫生的检查、效果评价;指导农村改厕和农村卫生创建工作;负责城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市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的组织管理;联络、协调市爱卫会委员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江府办[20106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原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行政执法等工作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将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市卫生监督所。

(三)划入的职责

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卫生事业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依法拟订有关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协助做好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半成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报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六)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拟订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广卫生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准入。

(十一)承担卫生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制管理责任。

(十二)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访、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机关后勤和基建等工作;统筹协调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报批、计划生育、老干部和党群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监管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监管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负责卫生统计工作;协助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

(四)医教科(中医科)

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护理技术规范;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医疗事故争议等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活动医疗保障、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救护工作;承担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指导做好卫生援外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征兵体检工作;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广卫生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实施医疗卫生技术准入制度;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拟订全市中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

(五)卫生监督与法制科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承担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六)疾控妇幼与基层卫生科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社区、农村基本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卫生院(站)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治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报送传染病疫情有关信息;组织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准入与监管;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计划;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九)爱国卫生工作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承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和爱国卫生的检查、效果评价;指导农村改厕和农村卫生创建工作;负责城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市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的组织管理;联络、协调市爱卫会委员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