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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0-00084 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08-02
名称: 印发关于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2010]84号 发布日期: 2010-08-02
主题词: 计划生育 奖励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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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02  浏览次数:-
(江府办[2010]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关于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日   关于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时解决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包括省内、省外迁入本市),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前称《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规定,按《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自转制的下个月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同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办法》实施之前,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后已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列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范围,但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计发奖励金;由居民委员会恢复村民委员会的,执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规定,但不补发之前的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奖励对象户籍由外市迁入本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和奖励待遇执行。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蓬江区、江海区由市与两区按税收分享比例负担,即市本级财政负担蓬江区61.8%、江海区49%。新会区由市本级财政按10%补助,其余部分由新会区自行承担。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自行解决。   四、发放方式及对象资格确认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各市、区于2010年开始发放奖励金,奖励金按月发放。对于奖励对象的申请和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至正式发放奖励金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则要按本人达到规定年龄时,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开始计算奖励金,予以补发。如奖励对象在此期间已死亡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直至死亡的当月,计算奖励金,予以补发,由其继承人领取。   五、奖励金发放渠道   由各市、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金融机构代发单位,由代发单位负责发放。   六、取消或终止奖励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转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七、监督管理   各市、区要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江府办[201084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关于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日

关于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时解决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200911日起,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包括省内、省外迁入本市),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前称《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规定,按《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自转制的下个月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同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办法》实施之前,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后已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列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范围,但从200911日起开始计发奖励金;由居民委员会恢复村民委员会的,执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规定,但不补发之前的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奖励对象户籍由外市迁入本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和奖励待遇执行。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蓬江区、江海区由市与两区按税收分享比例负担,即市本级财政负担蓬江区61.8%、江海区49%。新会区由市本级财政按10%补助,其余部分由新会区自行承担。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自行解决。

四、发放方式及对象资格确认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各市、区于2010年开始发放奖励金,奖励金按月发放。对于奖励对象的申请和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200911日至正式发放奖励金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则要按本人达到规定年龄时,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开始计算奖励金,予以补发。如奖励对象在此期间已死亡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直至死亡的当月,计算奖励金,予以补发,由其继承人领取。

五、奖励金发放渠道

由各市、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金融机构代发单位,由代发单位负责发放。

六、取消或终止奖励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转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七、监督管理

各市、区要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