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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0-00376 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10-11
名称: 关于印发《江门市红十字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江红[2010]29号 发布日期: 2010-10-11
主题词: 红十字会△ 印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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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红十字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11  浏览次数:-
(   江红[2010]29号   各市、区红十字会:   《江门市红十字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已由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江门市红十字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江门市红十字事业的全面发展,表彰奖励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和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对捐赠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致感谢信。并根据捐赠金额颁发江门市红十字勋章奖,江门市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铜奖。   第三条  单位一次性捐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人民币结算,下同)或累计捐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5年为计算周期,下同)的;个人一次性捐款30万元以上或累计捐款50万元以上的,授予“江门市红十字勋章奖”,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一)颁发红十字勋章奖牌和证书;   (二)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市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三)举行捐赠仪式,在新闻媒体播发消息,在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江门日报》和市红十字会会刊《爱心满江门》上给予宣传和鸣谢;   (四)参加由市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五)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六)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一次性捐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个人一次性捐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授予“江门市红十字博爱金奖”。单位一次性捐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个人一次性捐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授予“江门市红十字博爱银奖”。单位一次性捐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个人一次性捐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授予“江门市红十字博爱铜奖”。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一)颁发证书及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铜奖奖牌;   (二)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市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三)举行捐赠仪式,在新闻媒体播发消息,在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市红十字会会刊《爱心满江门》上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四)参加由市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商议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五条 单位一次性捐款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个人一次性捐款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在市红十字会网站、市红十字会会刊《爱心满江门》表彰和鸣谢(捐赠者本人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享受国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捐赠金额,包括捐赠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价值,均以实际到帐资金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红[2010]29

各市、区红十字会:

《江门市红十字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已由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年十月十一日

   

江门市红十字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江门市红十字事业的全面发展,表彰奖励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和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对捐赠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致感谢信。并根据捐赠金额颁发江门市红十字勋章奖,江门市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铜奖。

第三条  单位一次性捐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人民币结算,下同)或累计捐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5年为计算周期,下同)的;个人一次性捐款30万元以上或累计捐款50万元以上的,授予“江门市红十字勋章奖”,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一)颁发红十字勋章奖牌和证书;

(二)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市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三)举行捐赠仪式,在新闻媒体播发消息,在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江门日报》和市红十字会会刊《爱心满江门》上给予宣传和鸣谢;

(四)参加由市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五)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六)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一次性捐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个人一次性捐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授予“江门市红十字博爱金奖”。单位一次性捐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个人一次性捐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授予“江门市红十字博爱银奖”。单位一次性捐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个人一次性捐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授予“江门市红十字博爱铜奖”。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一)颁发证书及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铜奖奖牌;

(二)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市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三)举行捐赠仪式,在新闻媒体播发消息,在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市红十字会会刊《爱心满江门》上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四)参加由市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商议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五条 单位一次性捐款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个人一次性捐款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累计捐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在市红十字会网站、市红十字会会刊《爱心满江门》表彰和鸣谢(捐赠者本人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享受国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捐赠金额,包括捐赠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价值,均以实际到帐资金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