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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1-0001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1-30
名称: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江府函[2011]7号 发布日期: 2011-01-30
主题词: 人力资源 工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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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1-01-30  浏览次数:-
(    江府函[20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3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江府函[20117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决定从20113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0/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3/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