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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8-00107 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04-08
名称: 印发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方案及评定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江府办[2008]24号 发布日期: 20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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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方案及评定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8-04-08  浏览次数:-
(江府办[2008]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方案》及《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方案      为推动实施四大“百亿工程”,贯彻落实我市“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名城建设,树立我市先进工业企业典型,突出江门工业企业的整体形象,鼓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我市将开展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活动,特制定本评定工作方案:    一、工作机构   市设立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市经贸局为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申报条件及评定程序   详见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办法   三、工作进程   (一)宣传发动阶段   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全市工业企业宣传评定工作的意义、参评条件、评定办法等,积极发动全市工业企业参评。该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负责。各市、区经贸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评选阶段   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的各市、区经贸局申报(填写《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申报表》,附件1)。由各市、区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经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审定认可后报市经贸局。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50名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三)公开表彰阶段   1.由市政府对获得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重点扶持。   2.在市相关媒体对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进行重点宣传、报道。       附件:1.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申报表       2.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推荐汇总表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四大“百亿工程”,贯彻落实我市“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名城建设,树立我市先进工业企业典型,突出江门工业企业整体形象,鼓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第三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的评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50家为50强企业。   第四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是在江门注册,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纳税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纳税额包括政府减免扶持税额)的所有工业企业都有资格申报参加评定。   第六条 企业评审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破坏经济秩序行为的;   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 (三)发生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   第三章 评分办法       第七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考核指标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   (一)基本分及计分办法:    1.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计6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0万元的不加分。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需经市统计局最终核实。    2.纳税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包括政府减免扶持税额)达300万元计4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万元的不加分。    (二)附加分由六项考核内容构成:   1.高新技术(科技)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的,计10分;被认定为省级的,计5分;被认定为市级的,计3分。    2.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中心的,计10分;被认定为省级中心的,计5分;被认定为市级中心的,计3分。    3.名牌产品: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个计10分;拥有国家免检产品每个计8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个计5分;同一产品同是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只按最高得分计分。    4.商标: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计10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5分;同一产品商标同获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称号,只按中国驰名商标计分。    5.获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计5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 6.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5分。      第四章 组织领导       第八条 市设立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负责50强工业企业评定的组织申报、审核、评议工作,提出50强工业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各市、区可参照市的办法设立评定工作小组。      第五章 评定程序   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的各市、区经贸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 (一)《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申报表》;    (二)纳税证明材料;   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高新技术(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 (五)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名牌产品及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复印件;    (七)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 (八)质量体系认证书复印件;    (九)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 其中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 第十条 各市、区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推荐汇总表》,经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审定认可后报市经贸局。    第十一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50名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   第六章 表彰、扶持   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重点扶持。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主题词:工业 企业 评定方法△ 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4月8日印发)
 

江府办[2008]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方案》及《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方案

为推动实施四大“百亿工程”,贯彻落实我市“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名城建设,树立我市先进工业企业典型,突出江门工业企业的整体形象,鼓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我市将开展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活动,特制定本评定工作方案:

 一、工作机构

市设立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市经贸局为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申报条件及评定程序

详见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办法

三、工作进程

(一)宣传发动阶段

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全市工业企业宣传评定工作的意义、参评条件、评定办法等,积极发动全市工业企业参评。该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负责。各市、区经贸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评选阶段

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的各市、区经贸局申报(填写《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申报表》,附件1)。由各市、区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经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审定认可后报市经贸局。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50名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三)公开表彰阶段

1.由市政府对获得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重点扶持。

2.在市相关媒体对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进行重点宣传、报道。

 附件:1.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申报表

      2.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推荐汇总表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四大“百亿工程”,贯彻落实我市“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名城建设,树立我市先进工业企业典型,突出江门工业企业整体形象,鼓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第三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的评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50家为50强企业。

第四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是在江门注册,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纳税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纳税额包括政府减免扶持税额)的所有工业企业都有资格申报参加评定。

第六条 企业评审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破坏经济秩序行为的;

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 (三)发生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 第七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考核指标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

(一)基本分及计分办法:

 1.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计6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0万元的不加分。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需经市统计局最终核实。

 2.纳税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包括政府减免扶持税额)达300万元计4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万元的不加分。

(二)附加分由六项考核内容构成:

1.高新技术(科技)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的,计10分;被认定为省级的,计5分;被认定为市级的,计3分。

 2.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中心的,计10分;被认定为省级中心的,计5分;被认定为市级中心的,计3分。

 3.名牌产品: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个计10分;拥有国家免检产品每个计8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个计5分;同一产品同是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只按最高得分计分。

 4.商标: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计10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5分;同一产品商标同获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称号,只按中国驰名商标计分。

 5.获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计5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 6.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5分。

第四章 组织领导

 第八条 市设立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负责50强工业企业评定的组织申报、审核、评议工作,提出50强工业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各市、区可参照市的办法设立评定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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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的各市、区经贸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 (一)《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申报表》;

 (二)纳税证明材料;

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高新技术(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 (五)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名牌产品及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复印件;

 (七)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 (八)质量体系认证书复印件;

 (九)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 其中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 第十条 各市、区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推荐汇总表》,经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审定认可后报市经贸局。

 第十一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50名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六章 表彰、扶持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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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工业 企业 评定方法△ 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4月8日印发    


附件:

1.江府办[2008]24号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