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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8-00115 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01-29
名称: 【已失效】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08]3号 发布日期: 20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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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29  浏览次数:-
 

江府[200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4号),省政府已同意调整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从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将重新调整后的征税等级及征税标准发给你们(附后),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征尽收。原江府[2006]1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1.江府[2008]3号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