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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7-00104 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08-21
名称: 关于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江府办[2007]81号 发布日期: 200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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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7-08-21  浏览次数:-
(江府办[2007]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府办《印发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7]7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标准   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不包括三区之间城市居民户口的迁移),入户时按每人9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交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 (一)购(建)房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   (二)农转非者;    (三)夫妻、父母及子女投靠入户的;    (四)工作分配、调动、人才引进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五)投资入户者的直系亲属;    (六)异地安置复退伍军人。   三、免征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符合《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决定》(江府[2002]17号)、《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的。   (二)调入蓬江、江海、新会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获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包括其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到外地就读大、中专的毕业生及国家计划内统一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和毕业生。   (四)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按军转政策分配到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的出国留学生、援外人员及配偶子女。   (六)经批准调入市直或蓬江、江海、新会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及随迁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七)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儿童。    (九)夫妻一方户籍在蓬江、江海、新会区5年以上,且结婚满5年,经批准入户的配偶及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   (十)经批准定居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 (十一)符合改制条例的“城中村”村民,在其村委会转为城镇居委会后,原农村居民统一转为城镇居民的,以及征地农转非的。    (十二)其他报经市政府批准的。    (十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四、其它事项   本通知规定条款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与江府办[2003]15号文同时执行,江府办[2003]25号文同时废止。      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府办[2007]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府办《印发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7]7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标准

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不包括三区之间城市居民户口的迁移),入户时按每人9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交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 (一)购(建)房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二)农转非者;

 (三)夫妻、父母及子女投靠入户的;

 (四)工作分配、调动、人才引进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五)投资入户者的直系亲属;

 (六)异地安置复退伍军人。

三、免征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符合《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决定》(江府[2002]17号)、《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的。

(二)调入蓬江、江海、新会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获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包括其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到外地就读大、中专的毕业生及国家计划内统一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和毕业生。

(四)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按军转政策分配到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的出国留学生、援外人员及配偶子女。

(六)经批准调入市直或蓬江、江海、新会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及随迁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七)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儿童。

 (九)夫妻一方户籍在蓬江、江海、新会区5年以上,且结婚满5年,经批准入户的配偶及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

(十)经批准定居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 (十一)符合改制条例的“城中村”村民,在其村委会转为城镇居委会后,原农村居民统一转为城镇居民的,以及征地农转非的。

 (十二)其他报经市政府批准的。

 (十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四、其它事项

本通知规定条款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与江府办[2003]15号文同时执行,江府办[2003]25号文同时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