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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4-00017 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04-29
名称: 印发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江府办[2004]49号 发布日期: 2004-04-29
主题词: 水利 冠名权△ 拍卖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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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4-04-29  浏览次数:-
(江府办〔2004〕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   为拓宽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渠道,加快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参考其他冠名权的做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市属所有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坝、电排站的冠名均可拍卖。   第二条 在国内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参加本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的竞投。   第三条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的知名度以及工程项目概算总额大小来确定冠名权的拍卖标准。冠名权拍卖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的类别分为:小型最低价10万元;中型最低价50万元;大型最低价100万元。   第四条 有偿冠名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出让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冠名权转让的整体方案,按照《江门市直产权交易规则》和产权交易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当只有一名竞拍者参加水利工程冠名竞拍时,交易价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允许以企业、商标、团体、个人名称冠名。   (二)申请有偿使用冠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使用的名称报送审查。经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   (三)名称所属单位不得自行更改或转让所冠的名称。   (四)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冠名。   (五)申请冠名人在报送申请资料时要交纳保证金2万元。   (六)冠名权经批准后,申请人全额交足冠名资金后才能实施冠名。冠名所需的资金由冠名权人承担。   (七)冠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五条 冠名权使用者,只是对被冠名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拥有冠名权,不拥有被冠名单位的产权、经营权。   第六条 冠名权使用期限为50年。   第七条 拍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收入,划入水利防洪资金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   第八条 冠名权以企业名义支付的资金可列入企业的成本核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国家和省出台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有关规定后,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府办〔2004〕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

为拓宽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渠道,加快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参考其他冠名权的做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市属所有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坝、电排站的冠名均可拍卖。

第二条 在国内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参加本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的竞投。

第三条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的知名度以及工程项目概算总额大小来确定冠名权的拍卖标准。冠名权拍卖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的类别分为:小型最低价10万元;中型最低价50万元;大型最低价100万元。

第四条 有偿冠名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出让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冠名权转让的整体方案,按照《江门市直产权交易规则》和产权交易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当只有一名竞拍者参加水利工程冠名竞拍时,交易价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允许以企业、商标、团体、个人名称冠名。

(二)申请有偿使用冠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使用的名称报送审查。经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

(三)名称所属单位不得自行更改或转让所冠的名称。

(四)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冠名。

(五)申请冠名人在报送申请资料时要交纳保证金2万元。

(六)冠名权经批准后,申请人全额交足冠名资金后才能实施冠名。冠名所需的资金由冠名权人承担。

(七)冠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五条 冠名权使用者,只是对被冠名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拥有冠名权,不拥有被冠名单位的产权、经营权。

第六条 冠名权使用期限为50年。

第七条 拍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收入,划入水利防洪资金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

第八条 冠名权以企业名义支付的资金可列入企业的成本核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国家和省出台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有关规定后,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4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