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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03-00006 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3-02-28
名称: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2003]22号 发布日期: 2003-02-28
主题词: 劳动 职工 医疗 保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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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2-28  浏览次数:-
(江府办[2003]22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   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解决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以下统称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问题,根据市政府江府[2002]9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对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办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一次性缴纳20年医疗保险费,分为劳动年龄和退休年龄的计缴办法,劳动年龄段的年限按现行办法100%缴纳,到达退休年龄后的年限按应缴额的80%缴纳。   二、办理时间和程序。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自中断职工社保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困难改制企业确实无能力为遣散职工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自愿出资缴纳的,可自中断社保关系之日起半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工会同意、单位盖章,由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集中报市国企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属于困难企业改制后,由单位或个人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   三、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基数以办理缴费当月的基数计缴。   四、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重新就业后,在新企业仍按规定逐月缴费;没有重新就业的,可按《江门市区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2]19号)办理。    以上处理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 职工 医疗 保险 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3年2月28日印发)
 

江府办[2003]22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

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解决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以下统称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问题,根据市政府江府[2002]9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对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办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一次性缴纳20年医疗保险费,分为劳动年龄和退休年龄的计缴办法,劳动年龄段的年限按现行办法100%缴纳,到达退休年龄后的年限按应缴额的80%缴纳。

二、办理时间和程序。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自中断职工社保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困难改制企业确实无能力为遣散职工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自愿出资缴纳的,可自中断社保关系之日起半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工会同意、单位盖章,由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集中报市国企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属于困难企业改制后,由单位或个人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

三、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基数以办理缴费当月的基数计缴。

四、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重新就业后,在新企业仍按规定逐月缴费;没有重新就业的,可按《江门市区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2]19号)办理。

      以上处理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 职工 医疗 保险 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3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