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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1-0017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7-07
名称: 印发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2011]32号 发布日期: 2011-07-07
主题词: 工业 绿色光源△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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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7  浏览次数:-
(   江府办[2011]32号   江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用超常规措施促进LED博览交易中心超常规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快我市绿色光源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聚集,特制定如下扶持暂行办法: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交易中心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额度不少于9000万元。   二、交易中心(不含配套住宅项目)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相关刚性支出后,专项统筹安排给江海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电管网设施建设按国家规定及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三、交易中心建成投入运营后,开发运营及入驻交易中心经营的企业(必须在江海区注册登记,主营绿色光源相关产业)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比例专项奖励扶持该企业科研和市场开发等投入。   四、开发运营及入驻该交易中心经营的企业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收取的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纳入“零收费”范围,实行对企业“零收费”。由各行政单位在项目办理申报手续时直接予以免收。   五、开发运营及入驻该交易中心经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江门市关于绿色光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开发运营商应保证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进度和要求完成项目开发、运营,否则不能享受本暂行办法,已享受的优惠资金必须悉数退回。   七、本暂行办法第一、二条的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解决,第三条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分担。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试行5年,自交易中心完工之日起实施。)

江府办[201132

江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用超常规措施促进LED博览交易中心超常规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快我市绿色光源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聚集,特制定如下扶持暂行办法: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交易中心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额度不少于9000万元。

二、交易中心(不含配套住宅项目)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相关刚性支出后,专项统筹安排给江海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电管网设施建设按国家规定及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三、交易中心建成投入运营后,开发运营及入驻交易中心经营的企业(必须在江海区注册登记,主营绿色光源相关产业)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100%,后250%的比例专项奖励扶持该企业科研和市场开发等投入。

四、开发运营及入驻该交易中心经营的企业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收取的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纳入“零收费”范围,实行对企业“零收费”。由各行政单位在项目办理申报手续时直接予以免收。

五、开发运营及入驻该交易中心经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江门市关于绿色光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开发运营商应保证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进度和要求完成项目开发、运营,否则不能享受本暂行办法,已享受的优惠资金必须悉数退回。

七、本暂行办法第一、二条的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解决,第三条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分担。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试行5年,自交易中心完工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