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1-00206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8-29
名称: 关于提前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函[2011]203号 发布日期: 2011-08-29
主题词: 民政 社会福利 通知
【打印】 【字体:    

关于提前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9  浏览次数:-
(   江府办函[2011]20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和《印发落实十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21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推动孤儿福利保障工作深入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前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市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江府办〔2010〕85号)已要求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于2011年1月1日起,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于2012年L月1日起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提前实现我市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目标,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要提前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请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于今年9月底前将中央、省的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2011〕22号)规定的发放渠道足额补发到位。    二、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经费保障以及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仍按江府办〔2010〕85号文件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江府办函[201120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和《印发落实十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21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推动孤儿福利保障工作深入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前于201111日起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市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江府办〔201085号)已要求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于201111日起,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于2012L1日起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提前实现我市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目标,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要提前于201111日起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请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于今年9月底前将中央、省的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201122号)规定的发放渠道足额补发到位。

 二、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经费保障以及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仍按江府办〔201085号文件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