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1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全爱卫发〔1989〕1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广东省爱卫会统一部署,我市积极开展创建广东省和国家卫生城市(镇、街)工作(以下简称“创卫”),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与上级要求仍有不少差距。根据 2012年 5月 31日广东省爱卫会“国家卫生城市”复查团意见和建议及 2012 年 6 月 1日市政府召开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再动员会议要求,为加快“创卫”工作步伐,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城乡卫生创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创卫”工作取得的成效
我市创建广东省和国家卫生城市(镇、街)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爱卫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统筹工作,在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城管和农业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下,不少镇(街)积极开展了“创卫”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目前,全市成功建成 1 个国家卫生城市和 1个国家卫生镇,建成 4个广东省卫生城市、8个广东省卫生镇(街)和 204个广东省卫生村,建成 22个江门市卫生镇和 399个江门市卫生村(具体名单和建成数见附件 1),此外,还创建了一大批县级卫生村。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以构建幸福侨乡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提高群众健康素质,促进卫生防病工作顺利开展,深入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关于“普及国家卫生镇”的要求,抓落实、重提高、促发
展,努力开创爱国卫生工作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在 2020年底前,在进一步巩固已建成的国家、省和市卫生城市(镇、街)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创卫”活动,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进一步改善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面貌。全市新创建一批基础卫生设施较完善、卫生管理水平较高、群众文明卫生意识较强的卫生城市(镇、街)。广东省卫生镇普及率达到 70% ,国家卫生镇普及率达到 40%(具体任务见附件 3、4)。台山市区、开平市区和鹤山市区要在 2016年底前建成国家卫生城市;恩平市区要在 2019年底前建成国家卫生城市。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发动。
以开展创建广东省和国家卫生城市(镇、街)为载体,不仅能带动农村公共和基础卫生设施的建立、环境卫生的整治,改善工作、生活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同时对推进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创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市、区政府要成立创建卫生镇(街)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组织“创卫”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创卫”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市、区特别是各“创卫”镇(街)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栏、广告牌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使“创卫”工作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创卫”工作的认识,使全市上下形成全民积极参与和支持“创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任务,实行政府考核。
各市、区爱卫会要根据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年度“创卫”工作计划,报请以政府名义印发各相关镇(街)和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年度工作计划要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把“创卫”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领导分管,指定机构具体抓,把责任落实到人;要明确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求、时限及质量。要把“创卫”工作列入每年各级政府考核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倒逼机制,确保“创卫”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积极组织发动全体干部和职工搞好“创卫”工作。特别是城管、工商、公安交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健教、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园林、旅游等部门单位,要按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突出搞好城市(城镇)乱搭建、乱摆卖、乱拉挂、乱停放、乱张贴、乱扔吐等整治工作。
(三)多方集资,保障“创卫”资金。
各地要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创建卫生城市(镇、街)工作顺利开展。各“创卫”镇(街)要将“创卫”工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需要投入“创卫”资金。市本级财政对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的县级市和获得国家卫生镇(街)称号的镇(街)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专项经费 1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卫生镇(街)称号的镇(街)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专项经费 8 万元。各市(区)按不少于市本级的标准对获得省和国家卫生镇(街)称号的镇(街)给予补助奖励。对新创建或复审重新获得命名为省和国家卫生城市(镇、街)的,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对市、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及创卫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各地应积极发动和鼓励华侨、港澳同胞和热心人士,关心支持“创卫”工作。
(四)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工作。
各市、区和各“创卫”镇(街)要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抓好“创卫”工作检查督导。各市(区)至少每半年督查一次,“创卫”镇(街)至少每季度督查一次,特殊情况要及时督查,对涉及多部门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督查,现场办公及时解决。各有关部门也要抓好各自系统下属单位的督查工作。督查工作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对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做到不留情面、一抓到底,确保“创卫”工作顺利通过验收。对完成任务好、成绩突出的单位要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行动慢、工作效果差的单位,或在卫生城市、卫生镇(街)复审工作中因工作不力而受到黄牌警告的市或镇(街),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创卫”工作的,或在卫生城市、卫生镇(街)复审中因工作不力而受到摘牌处理的市或镇(街),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机制,实施长效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巩固、深化“创卫”工作成果,研究制定“创卫”工作长效管理办法,探索和建立实行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长效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立群众参与监督机制;要建立奖惩机制,将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单位在“创卫”工作中的表现和实绩,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和机关作风建设评比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检查督导力度,对政令不畅、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以确保有效推动“创卫”工作的开展。各市(区)政府和各“创卫”镇(街)政府可根据实际,定期通报表彰创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创卫”积极性。在城镇卫生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实行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相结合,以专业队伍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全面开展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以全面开展为主。
附件:1.江门市“创卫”工作成效一览表
2.江门市应开展“创卫”工作的镇(街)名单表
3.江门市创建广东省卫生镇(街)工作计划表
4.江门市创建国家卫生镇(街)工作计划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 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