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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3-0002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2-07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 江府函〔2013〕11号 发布日期: 2013-02-07
主题词: 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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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7  浏览次数:-
(   江府函〔2013〕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决定从 2013年 5月 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130元 /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1.1元 /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   )

江府函〔2013〕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决定从 2013年 5月 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130元 /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1.1元 /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