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3﹞3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附件:
| 索引号: | 000014349007062431/2013-00071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5-14 |
| 名称: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 | ||
| 文号: | 粤府办﹝2013﹞36号 | 发布日期: | 2013-05-14 |
| 主题词: | 全省建立 城乡低保 最低标准制度 | ||
粤府办﹝2013﹞3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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