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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3-00133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11-05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函〔2013〕269号 发布日期: 2013-11-05
主题词: 消防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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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5  浏览次数:-
(    江府办函〔2013〕2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江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2〕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组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对各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2月5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底各市(区)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总结,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各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府办函〔2013269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5

 

 

江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2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组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对各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25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231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底各市(区)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总结,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各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