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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4-00099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3-27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函〔2014〕66号 发布日期: 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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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7  浏览次数:-
(   江府办函〔2014〕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省建设规范出台前,各市、区政府和市各牵头单位要继续按照我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已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管理,并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江府办〔2013〕63号)规定的内容上传各重点领域主动公开信息。   二、在省建设规范出台后,要完成如下工作:   (一)2014年9月20日前,根据建设规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建设完善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市各牵头单位负责建设完善本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负责督导市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建设完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二)2014年11月20日前,根据建设规范,各市、区政府负责建设完善本地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督促本地各牵头单位完成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督导本地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三、市各牵头单位和各市、区政府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11月26日前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信息公开情况及各专栏地址报送市府办公室(联系科室:政务公开科,联系电话:3273008、3273090,传真:3273195)。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已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评政府信息公开部分考评内容,市府办公室将会同市有关部门适时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4〕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7日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有关要求,现就建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提出以下方案。   一、建设思路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部署要求,依托各级政府和各级牵头部门网站,以建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为抓手,强化顶层设计、加强信息整合,打造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的重点领域信息发布平台,推动我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建设任务   (一)编制印发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2014年4月底前,按照粤府办〔2013〕38号文有关分工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编制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包括:栏目名称、栏目结构、栏目内容等),并报省府办公厅汇总印发。(省直各牵头部门负责)   (二)建设省本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1.2014年6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省直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省直各牵头部门负责)   2.2014年7月底前,督导省属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根据建设规范,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汇总各单位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2014年7月底前,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升级。(省府办公厅负责)   (三)建设市、县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1.2014年9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地级以上市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督导地级以上市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成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2014年11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县(市、区)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督导县(市、区)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成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建设要求   (一)内容要求。各级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要包含国办发〔2013〕73号和粤府办〔2013〕38号文规定的各领域需主动公开的内容,并做好对下级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的导航。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要实现对本级政府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的整合,做好对下级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的导航,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收集公众对本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接受有关投诉举报。   (二)形式要求。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要加强对信息的梳理、分类和更新,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使主动公开的信息更加可视、可读、可感,增强吸引力和亲和力。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根据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明确实施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加快部署推进。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统筹协调。   (二)加强监督指导。省直各牵头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系统市、县两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主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切实做好专栏建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评政府信息公开部分考评内容。)

江府办函〔201466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省建设规范出台前,各市、区政府和市各牵头单位要继续按照我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已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管理,并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江府办〔201363号)规定的内容上传各重点领域主动公开信息。

二、在省建设规范出台后,要完成如下工作:

(一)2014920日前,根据建设规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建设完善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市各牵头单位负责建设完善本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负责督导市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建设完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二)20141120日前,根据建设规范,各市、区政府负责建设完善本地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督促本地各牵头单位完成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督导本地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三、市各牵头单位和各市、区政府分别于2014926日、1126日前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信息公开情况及各专栏地址报送市府办公室(联系科室:政务公开科,联系电话:32730083273090,传真:3273195)。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已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评政府信息公开部分考评内容,市府办公室将会同市有关部门适时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412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4317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有关要求,现就建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提出以下方案。
  一、建设思路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部署要求,依托各级政府和各级牵头部门网站,以建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为抓手,强化顶层设计、加强信息整合,打造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的重点领域信息发布平台,推动我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建设任务

  (一)编制印发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20144月底前,按照粤府办〔201338号文有关分工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编制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包括:栏目名称、栏目结构、栏目内容等),并报省府办公厅汇总印发。(省直各牵头部门负责)
  (二)建设省本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120146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省直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省直各牵头部门负责)
  220147月底前,督导省属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根据建设规范,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汇总各单位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20147月底前,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升级。(省府办公厅负责)
  (三)建设市、县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120149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地级以上市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督导地级以上市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成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201411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县(市、区)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督导县(市、区)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成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建设要求

  (一)内容要求。各级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要包含国办发〔201373号和粤府办〔201338号文规定的各领域需主动公开的内容,并做好对下级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的导航。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要实现对本级政府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的整合,做好对下级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的导航,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收集公众对本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接受有关投诉举报。
  (二)形式要求。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要加强对信息的梳理、分类和更新,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使主动公开的信息更加可视、可读、可感,增强吸引力和亲和力。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根据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明确实施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加快部署推进。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统筹协调。
  (二)加强监督指导。省直各牵头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系统市、县两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主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切实做好专栏建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评政府信息公开部分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