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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4-00491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12-16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2014〕47号 发布日期: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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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6  浏览次数:-
(    江府办〔2014〕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江门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各项相关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粤府〔2014〕6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不含维稳事件)处置(含协助处置)督查工作。以下条款中的“市”指江门市,各市、区指本市所辖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   第三条  突发事件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期的敏感性突发事件及可能衍生变成次生事故、群体性事件,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对其处置工作实施督查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我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市政府应急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市、区,市有关单位落实突发事件处置的督查督办,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   第五条  各市、区,市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市政府应急办开展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按要求完成督查工作任务。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本单位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反馈、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要进一步改进督查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找准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切实推动突发事件的顺利处置。   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急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督查工作。   (二)及时启动,确保高效。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处置的同时,应视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客观公正,责任分明。督查工作形式要多样化,采取现场督查、暗访、随机约谈等方式,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掌握情况,确保督查工作客观公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四)加强协调,强化服务。督查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的监督作用,及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事件督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督查组组成   第八条  督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专业原则。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家、市人大代表参与。督查组成员不应来自与事件处置相关的单位。   第九条  督查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督查组,合理调配工作分工,为派出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督查期间无特殊原因,督查组人员不得更换。   第十条  督查组成员在督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未经督查组组长同意,督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泄露与督查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督查内容   第十一条  督查对象主要包括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督查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情况,主要包括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是否到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发布是否及时、属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是否到位,应急响应是否第一时间启动,现场指挥官是否第一时间履职,应急指挥是否得当,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及时、有效。   (二)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是否落实到位,资金使用是否依法依规,善后工作计划制订是否科学、可行,受灾人员安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调查评估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响应结束后,是否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缺漏,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全面、准确,事故处理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范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四)事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   (五)其他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情况。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三条  督查程序: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请成立督查组,对突发事件处置实施督查,也可指定相关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单位对突发事件处置实施督查。   (二)被督查单位(含个人)收到督查通知后,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情况报告,以后每5个工作日上报阶段性情况报告,直至督查工作结束。重大事项,立即报告。   (三)督查组按照要求制订督查计划,并在督查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及时反馈督查意见。   (四)督查组自督查通知发出后,每10个工作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一次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立即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查组要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综合督查报告。   (五)督查组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   第十四条  被督查单位要认真配合,支持督查组工作,及时、真实上报有关情况,按时完成督查组提出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督查制度   第十五条  督查制度: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市、区,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单位被督查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办理负总责,对被督查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亲自抓落实。各市、区政府要配备强有力的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力量,健全落实督查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明确分管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的负责同志,确保有足够力量负责督查工作。   (二)建立倒排“工期”制度。各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对落实突发事件处置督查的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落实和办理的时间表,倒排“工期”,实施动态跟进、动态反馈。   (三)健全困难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各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找准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其中,本地本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安排专人督查督办,限期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协调解决;需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出面协调的,承办单位要第一时间提出工作方案,向上级政府请示,确保工作不间断推进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督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督查结果作为对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善后措施落实不到位、隐瞒事件真相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督查组工作人员发生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区,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府办201447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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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6

 

江门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各项相关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粤府〔20146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不含维稳事件)处置(含协助处置)督查工作。以下条款中的“市”指江门市,各市、区指本市所辖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

第三条  突发事件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期的敏感性突发事件及可能衍生变成次生事故、群体性事件,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对其处置工作实施督查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我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市政府应急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市、区,市有关单位落实突发事件处置的督查督办,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

第五条  各市、区,市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市政府应急办开展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按要求完成督查工作任务。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本单位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反馈、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要进一步改进督查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找准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切实推动突发事件的顺利处置。

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急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督查工作。

(二)及时启动,确保高效。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处置的同时,应视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客观公正,责任分明。督查工作形式要多样化,采取现场督查、暗访、随机约谈等方式,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掌握情况,确保督查工作客观公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四)加强协调,强化服务。督查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的监督作用,及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事件督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督查组组成

第八条  督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专业原则。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家、市人大代表参与。督查组成员不应来自与事件处置相关的单位。

第九条  督查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督查组,合理调配工作分工,为派出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督查期间无特殊原因,督查组人员不得更换。

第十条  督查组成员在督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未经督查组组长同意,督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泄露与督查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督查内容

第十一条  督查对象主要包括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督查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情况,主要包括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是否到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发布是否及时、属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是否到位,应急响应是否第一时间启动,现场指挥官是否第一时间履职,应急指挥是否得当,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及时、有效。

(二)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是否落实到位,资金使用是否依法依规,善后工作计划制订是否科学、可行,受灾人员安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调查评估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响应结束后,是否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缺漏,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全面、准确,事故处理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范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四)事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

(五)其他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情况。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三条  督查程序: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请成立督查组,对突发事件处置实施督查,也可指定相关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单位对突发事件处置实施督查。

(二)被督查单位(含个人)收到督查通知后,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情况报告,以后每5个工作日上报阶段性情况报告,直至督查工作结束。重大事项,立即报告。

(三)督查组按照要求制订督查计划,并在督查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及时反馈督查意见。

(四)督查组自督查通知发出后,每10个工作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一次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立即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查组要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综合督查报告。

(五)督查组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

第十四条  被督查单位要认真配合,支持督查组工作,及时、真实上报有关情况,按时完成督查组提出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督查制度

第十五条  督查制度: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市、区,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单位被督查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办理负总责,对被督查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亲自抓落实。各市、区政府要配备强有力的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力量,健全落实督查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明确分管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的负责同志,确保有足够力量负责督查工作。

(二)建立倒排“工期”制度。各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对落实突发事件处置督查的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落实和办理的时间表,倒排“工期”,实施动态跟进、动态反馈。

(三)健全困难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各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找准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其中,本地本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安排专人督查督办,限期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协调解决;需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出面协调的,承办单位要第一时间提出工作方案,向上级政府请示,确保工作不间断推进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督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督查结果作为对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善后措施落实不到位、隐瞒事件真相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督查组工作人员发生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各市、区,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